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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盟科技局”)根据国家、自治区、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需求,编制盟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为目标,按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加快推进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从而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由锡林郭勒盟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是前期资助或后补助,为立项、评估、实施、验收等过程提供管理依据。

  第五条  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四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形式组织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主体包括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盟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盟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四)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科研诚信管理,组织绩效评估;

  (六)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科技专家库;

  (七)统筹项目科技成果,督促结题和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八)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盟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和盟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流程;

  (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开展评审论证、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成果管理、诚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客观及时地向盟科技局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相关科技领域调研、项目管理培训工作;

  (五)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旗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盟直有关部门,注册在锡盟隶属于国家、自治区管理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科研诚信管理;

  (三)督导项目牵头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项目牵头单位执行调整和终止等工作;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结项,协助项目验收工作;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自我检查;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监督、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内容,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交相关材料等;

  (四)按要求对项目变更情况及时备案或报批,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项目参与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动配合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发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任务,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内容;

  (三)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经费使用情况、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按要求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等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工作,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等相关材料;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聘请,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包括:

  (一)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咨询、评估等意见;

  (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任务书签订等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指南编制。盟科技局围绕盟委行署决策部署、科技创新规划、重点产业创新需求等,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项目指南通过盟科技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向盟科技局申报。可独立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独立申报的单位或联合申报的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锡林郭勒盟境内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其他机构。盟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四)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及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或论证,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盟科技局综合分析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按程序决定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完成各项程序后,盟科技局发布立项预通知。

  第二十条  任务书签订。收到立项预通知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盟科技局提交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预期形成的科技成果,纳入考核指标。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签订后正式立项,盟财政局会同盟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任务书的;

  (三)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组织。落实盟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项目、应急科技攻关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自我动态调整为主。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逐级申请调整。

  (一)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逐级提出申请,由盟科技局作出批复意见。

  (二)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盟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参与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牵头单位经充分论证,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与涉及调整的人员或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自主调整,报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四)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的意见,报盟科技局审核批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国家或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实施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六)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七)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八)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无故不提交结项申请,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延迟实施的;

  (九)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盟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盟科技局批准执行,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任务书约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实施期满后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结项申请。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结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收到结项申请后,对相关资料完整性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评前审查意见。评前审查合格的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在评前审查合格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结论为通过。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

  1. 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 未按期按要求提交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 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 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其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应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6个月,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按合同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结余资金按财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受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盟科技局将项目的后续转化应用等情况作为项目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盟级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对重点项目的实施与经费支出开展中期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盟科技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对指南发布、拟立项目、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主要管理环节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密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在项目实施期内,监督检查一般不超过1次,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科研诚信管理。项目管理过程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施“一票否决”。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实施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打招呼”“请托”、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终止或撤项、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申请结项、逾期结项、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八条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锡科发〔2021〕65号)同时废止,尚在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如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