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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逐步构建科研领域信用体系,规范科研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锡盟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科技创新责任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对在我区域内的责任主体,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根据其信用状况,对其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责任主体分级分类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效的原则,切实维护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科技局在遵循科技创新工作规律和信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对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参与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与等级

第五条  科研领域责任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B、C 3个不同的等级。

(一)A级:守信激励名单。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且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B级:正常信用名单。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责任主体,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等,认真推进项目研究、开展中期检查、及时进行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按照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认真总结科技项目开展情况,积极配合开展科技项目评价评估。

(三)C级:失信名单。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或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六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守信的(A级)。此类信用等级责任主体在财政资金申报、资格认定、推荐国家、自治区级科技项目,申报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评奖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适当减少正常管理外的督导管理工作。

(二)信用评价为正常的(B级)。此类信用等级为各责任主体的默认等级,有资格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根据科技局计划管理安排,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平台建设进展等科技活动,给予其承担及参与相关科研任务的正常资格。

(三)信用评价为不及格的(C级)。此类信用等级责任主体纳入全盟科研领域“黑名单”管理,失信保留期一般为1年,2年内不推荐申报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以及奖励评定,采取的措施包括约谈问责、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办法进行惩处并录入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科技局对全盟科技创新活动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等级进行分级分类集中管理,作为管理其科技科技创新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作为科技局对科技创新活动责任主体实施有效管理的内部控制手段,旨在督导企业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科技创新活动顺利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必要时作为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参考数据。

第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结果为C的相关责任主体,科技局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给予通知,纳入科研领域“黑名单”管理,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失信行为认定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局提交异议申请。科技局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方案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