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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建设与备案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01165955-6/2024-00003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科技局 信息分类:通知
概述: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建设与备案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11-13 16:21:59 公开日期:2024-11-13 16:17:11 废止日期:———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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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建设与备案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来源:锡盟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 浏览次数: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科技局:

  为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提升我区创新资源集聚能力,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建设与备案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现印发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建设与备案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为推深做实“科技兴蒙”行动,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招才引智机制,引导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提升自治区创新资源集聚能力,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建设与备案管理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科创飞地是指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园区和企事业单位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在区外建立独立运营的,或是引进国内知名高校院所、企业在我区建立运营的,重点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服务、成果转化、技术转移、项目孵化等创新活动的创新合作平台。

  二、建设目标和原则

  按照“聚焦需求、政策引导、示范建设、市场运营”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纳入“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统筹布局,到2027年,高质量备案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50家左右,建立跨区域创新资源协同联动、共享合作机制,促进科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和区域协同发展。

  三、建设模式

  (一)政府主导型科创飞地

  自治区各级政府主导推动,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自治区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在区外发达地区设立的孵化器、人才引育机构、创新中心等机构。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型科创飞地

  根据产学研合作需要,由区外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在我区设立的或者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在区外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飞出平台”侧重于就地吸引外部科技创新资源为己所用,“飞入平台”侧重于结合自治区应用场景落地转化科研成果。

  四、备案条件

  (一)政府主导型科创飞地

  1.申报主体为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拥有科创飞地实际管控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科创飞地建设运营。

  2.科创飞地具备规范的运营管理、公共服务、保障机制等制度规范,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科创飞地日常运营开支。

  3.科创飞地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能够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具有一定的运营经验及相关的人才储备,运营期内拥有不少于5名全职运营人员,并正常开展运营活动。

  4.具有明确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育、项目培育、科技研发、对接考察、交流活动等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并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型科创飞地

  1.申报单位为自治区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等,无违规违纪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2.申报单位从事领域为自治区优先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能为科创飞地运行提供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科研技术条件保障。

  3.科创飞地发展目标任务明确,具备规范的运营管理、保障机制等制度规范,拥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研发成果应在自治区落地转化。

  4.科创飞地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全职聘用的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少于5人。

  5.科创飞地研发人员已参与实施科研项目3项以上,研发成果在内蒙古落地转化不少于3项。

  6.鼓励“飞入平台”建设,支持其设立独立法人机构,通过整合、引进区外创新技术、项目成果,转移、扩散到我区相关产业和企业,或者在我区转化落地和产业化,应具备技术转让、技术集成、技术投融资等能力,设有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五、备案程序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开展材料初审并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根据评审评估或实地考察的结果,自治区科技厅研究确定拟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名单,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拟备案名单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公布,备案为“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

  六、支持措施

  (一)政府主导型科创飞地首次备案后,按照上年度服务自治区科技创新绩效情况给予支持,主要支持额度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落地自治区科技项目投资额的5%、开展引才活动经费的20%,以上支持额度可叠加,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型科创飞地按照建设方式分别给予支持:“飞出平台”首次备案后,依据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研发经费投入的30%,对其自治区申报单位给予经费支持;“飞入平台”首次备案后,结合飞入地支持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落地的“科创飞地”给予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创飞地实行动态考核机制,结合科创资源利用、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主体、招商引资引才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每3年考核一次。

  (四)综合绩效评估优秀的科创飞地,给予100万元奖补经费,用于技术研发、人才团队建设等活动,每个科创飞地绩效评估奖励不超过2次。

  (五)进驻科创飞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针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所开展的研究开发工作,或其产出创新成果、经济效益等归属自治区机构的,视同为自治区企业和人才,可向我区申报各级人才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

  (六)鼓励科创飞地创新成果在自治区转化孵化为创新企业、创新产品或创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创新类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七、考核管理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创飞地的规划、考核、调整和撤销等方面职责。

  (二)自治区科技厅每年跟踪科创飞地工作进展,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实地勘察、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科创飞地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结果整改成效不明显、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科创飞地撤销其“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称号。

  (三)科创飞地的奖补资金使用需建立资金台账,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运营平台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孵化、研发创新、交流培训、人才引育等。

  (四)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恶意重复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自治区科技厅重点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检查,确保激励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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