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是依据我区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战略布局,为我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统筹管理自治区野外观测站,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观测站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发展政策和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发展规划,指导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开展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备案、评估等事宜,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第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以及中央驻区有关单位、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是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管理工作;
(二)落实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三)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本区域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四)负责本部门、本区域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建设培育、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自治区野外观测站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野外观测站建设,提供野外观测站人员、场地、研究设备、运行经费等基础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配置并健全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四)聘任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配合做好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年度报告、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野外观测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能够为野外观测站提供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基础保障,每年提供稳定的运行经费支持;
(二)面向国家、自治区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创新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
(三)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2年以上,并具有连续2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五)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任务;
(六)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在10人以上;
(七)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野外观测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八)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备案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方式。拟备案的野外观测站依托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和实地核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野外观测站予以备案。
第九条 已备案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调整站址或研究方向,变更名称、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备案变更。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不定期对已备案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进行抽查复核,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已备案自治区野外观测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撤销其备案资格并公告: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未按期更新备案信息的;
(五)依法被撤销备案资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具体负责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二)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十五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区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生物安全、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规定,构建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安全运行、环保、保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名称。利用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八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自治区野外观测站与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鼓励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加强数据库建设,实现各野外观测站的数据汇交,为自治区科学研究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需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对野外观测站上一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进行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情况作为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野外观测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结果,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进行调整和撤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类。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其开展的科研项目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对被批准建设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进行支持。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撤销其备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名称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Inner Mongolia”,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