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盟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55-6/2016-00026 | 发文字号: 锡科发〔2016〕30号 | ||
发文机构:科技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印发《锡盟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16-08-18 00:00:00 | 公开日期:2016-08-18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教科局,局属二级单位:
依据《信访条例》,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根据锡林郭勒盟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制定出台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要求,盟科技局制定了《锡盟科技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锡盟科技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锡盟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信访事项一:不服盟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盟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等行为持有异议。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盟知识产权局在以上行政处罚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盟知识产权局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二:不服盟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盟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行为持有异议。
2.法定途径
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盟知识产权局在上述行政裁决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三:对盟科技局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自主创新政策兑现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盟科技局在科技计划管理、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项目和资金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盟科技局在科技计划管理、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盟科技局提出询问,盟科技局依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复核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仍对盟科技局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盟科技局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四:对盟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盟科技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盟科技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盟科技局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事项五:盟科技局系统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盟科技局系统工作人员与盟科技局及其下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4.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盟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