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锡林郭 勒盟机构改革方案》和盟委办、行署办印发的《锡林郭勒盟机构 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是盟行署工作部门,为正 处级。
第三条 盟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盟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策。牵头拟订全盟创新驱动发展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 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拟订全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 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 划,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 统筹推进全盟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 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 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四) 编制全盟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 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五) 牵头建立统一的全盟科技管理平台和科技项目资金协 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 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盟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六) 拟订全盟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 自治区和全盟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负责管理盟自然科 学基金。
(七) 牵头组织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推动 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八) 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 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全盟重点领域技术发展 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九) 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 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 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 划、政策。
(十) 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 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园区建设。
(十一) 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
(十二) 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全盟 科技保密工作。
(十三) 负责拟订全盟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 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工作。指导旗县市 (区)和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 流工作。
(十四) 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 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 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全盟出国 (境)培训规划、政 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十六) 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 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盟、人才强盟、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 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 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 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 科技资源配置。推动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 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 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 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统筹盟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盟外智力工作。
(十八) 有关职责分工。与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 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政策制定上,A 类人员的政策 由盟科学技术局会同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 C类 人员的政策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盟科学技术局制定。 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 “外国人 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盟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维护;继续 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 《外国人 工作许可证》,A 类和 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盟科学技术局会同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前均应会签 移民管理部门。
第四条 盟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事务、 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承担日常文电办理、文件文稿起 草、会议筹备组织、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 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 休人员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安全生产等工作。拟订全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 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承担科技创新体 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开展法治 宣传教育。提出推动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 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 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并监督实 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二)规划科。拟订全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 调实施,统筹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开展全盟重点领域技术发 展前瞻性研究,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建设管理盟科技 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科技报告制 度。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区域 科技创新工作。拟订全盟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 全盟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基础研究 需求分析,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提出盟重点实验室和 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负 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前期评审组织推荐工作。
(三)资源配置与管理科。承担盟科技资金协调、评估、监 管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 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监管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 资产和科技经费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工作。
(四)高新技术和成果转化科。组织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 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 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 实施。承担各级各类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全 盟技术转移转化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 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组 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全盟技术市场监管和技术贸 易活动管理。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承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 承担推进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五)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科。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牧业农 村牧区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 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 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农村牧区科技进步和县域创 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牧区科技社会化服务 体系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组织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促进生物技术 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 作。拟订全盟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
(六)科技合作科 (外国专家科)。负责技术市场及对外交流 合作。负责政府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旗县市 (区)和有关部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港澳台 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 制。牵头负责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成果评估推 广。拟订出国 (境)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出国 (境) 培训工作。
第五条 盟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 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6正3副)。
第六条 盟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 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其调整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