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5955-6/2024-00001 | 发文字号: 锡科发【2024】35号 | ||
发文机构:科技局 | 信息分类:通知 | ||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7-22 11:01:58 | 公开日期:2024-07-22 10:54:4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各旗县市(区)农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锡林郭勒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升全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结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了《锡林郭勒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锡林郭勒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局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锡林郭勒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和创新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盟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11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盟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由盟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等研究资金。
(二)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揭榜挂帅制、赛马制、定向委托制等科技项目资金。
(三)科技惠企(人)政策奖励补助等奖补资金。
(四)科普活动、科普创作、科普竞赛、科普宣传、科普交流、科普示范基地建设运行等科学普及项目。
(五)科技金融和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交流合作、科技创新活动等科技创新环境建设。
(六)其他由盟委、行署确定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和重点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明确责权、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盟财政局的职责是:会同盟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盟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盟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盟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收回经盟科技局确认需要收回的专项资金及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盟科技局的职责是:配合盟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管理,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盟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确需收回的专项资金,配合盟财政局收回;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及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履行法人责任,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按规定权限调剂支出预算,依据合同执行项目和合规使用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按照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终止或撤销项目的书面申请,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预算和决算编制;合规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象:项目牵头单位应为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等。
(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资助,是指由盟科技局会同盟财政局发布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公开竞争立项后,获得科技专项资金资助,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实施的项目和使用的财政资金。
2.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盟科技局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支持方式,包括风险补偿、科技创新券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盟科技局根据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确定的年度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行署批复后,由盟财政局会同盟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分配的项目,盟科技局按照相关政策提出分配方案后报行署批复,由盟财政局会同盟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盟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盟科技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经盟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盟委、行署和盟人大工委审批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批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包括盟本级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盟本级资金纳入盟科技局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一体化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将盟级科技专项资金调拨至各旗县市(区)的“科技清算”账户进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盟财政局和盟科技局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旗县市(区)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旗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将标识“科研项目资金”的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材料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据实编制。
直接费用中除超过3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测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应当报盟科技局批准。
(二)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能调增,根据实际需要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盟科技局批准后,盟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盟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及时向盟科技局提出结项申请,盟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盟科技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分类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盟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盟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八条 盟财政局、盟科技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盟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